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毅飛即吳金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祥偉即吳金來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謝石嬌即吳金來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金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拾貳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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