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493號
SLDV,103,司促,18493,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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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玉雲即李德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游齡桐陳靖茹、游
清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李德三之繼承系統表、陳明本 件是否由全體繼承人所為聲請、陳明請求之聲明為何之必要 ,經本院於103 年10月30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3 年11月 3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 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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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