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2年度,32號
SLDV,102,重家訴,32,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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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
原   告 顏美月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美貴顏𤆬治顏美纓顏美滿顏宏進間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6,
992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9,267,197元(計算式見附表)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21,576 元,扣除先前已繳裁判費586,992 元,尚應補
繳34,5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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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項目      │面積(平│權利範圍│價值(新台│
│  │          │方公尺)│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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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段一│84   │1/2   │1460萬元 │
│  │小段351地號     │    │    │     │
├──┼──────────┼────┼────┼─────┤
│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段一│218   │1/2   │2910萬元 │
│ 2 │小段407地號     │    │    │     │
├──┼──────────┼────┼────┼─────┤
│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段一│199   │2/5   │2648萬6900│
│ 3 │小段416地號     │    │    │元    │
├──┼──────────┼────┼────┼─────┤
│  │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    │1/2   │1280萬元 │
│ 4 │區承德路三段80號  │    │    │     │
├──┼──────────┼────┼────┼─────┤
│  │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    │1/2   │12萬元  │
│ 5 │區承德路三段80號地下│    │    │     │
│  │一樓        │    │    │     │
├──┼──────────┼────┼────┼─────┤
│  │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    │1/2   │8萬元   │
│ 6 │區承德路三段80號增建│    │    │     │
│  │部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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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存款    │29萬4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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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彰化銀行瑞芳辦事處存款         │8萬21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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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保證責任第五信用合作社20股投資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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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體繼承人對林秀蓁關│199  │3/5    │3973萬0350│
│ 10 │於臺北市大同區大同段│   │     │元    │
│  │一小段416 地號之所有│   │     │     │
│  │物返還請求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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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體繼承人對林秀蓁關│   │全部   │116 萬3500│
│ 11 │於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     │元    │
│  │3 段74號3 至5 樓建號│   │     │     │
│  │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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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士林行政執行處提存於本院之現金     │2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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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8935 號所應發還予全│1 億9514萬│
│  │體繼承人之現金             │43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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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被繼承人對顏宏進不當得利請求權     │7599萬9621│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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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原告所提原證十顯示附表編號3 所示土地價值為2648萬69│
│  │00元,而附表編號10所示土地與編號3 所示土地為同一筆,│
│  │僅應有部分不同,故按附表編號3 所示土地價值計算附表編│
│  │號10所示土地之價值應為3973萬0350元。        │
│  │上開遺產價值共計為4 億1560萬3180元,原告應繼分為1/6 │
│  │,故可繼承之遺產價值為6926萬71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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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