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
原 告 顏美月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美貴、顏𤆬治、顏美纓、顏美滿、顏宏進間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6,
992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9,267,197元(計算式見附表)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21,576 元,扣除先前已繳裁判費586,992 元,尚應補
繳34,5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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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項目 │面積(平│權利範圍│價值(新台│
│ │ │方公尺)│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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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段一│84 │1/2 │1460萬元 │
│ │小段351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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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段一│218 │1/2 │2910萬元 │
│ 2 │小段407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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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段一│199 │2/5 │2648萬6900│
│ 3 │小段416地號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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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 │1/2 │1280萬元 │
│ 4 │區承德路三段8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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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 │1/2 │12萬元 │
│ 5 │區承德路三段80號地下│ │ │ │
│ │一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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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 │1/2 │8萬元 │
│ 6 │區承德路三段80號增建│ │ │ │
│ │部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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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存款 │29萬4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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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彰化銀行瑞芳辦事處存款 │8萬21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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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保證責任第五信用合作社20股投資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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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體繼承人對林秀蓁關│199 │3/5 │3973萬0350│
│ 10 │於臺北市大同區大同段│ │ │元 │
│ │一小段416 地號之所有│ │ │ │
│ │物返還請求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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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體繼承人對林秀蓁關│ │全部 │116 萬3500│
│ 11 │於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 │元 │
│ │3 段74號3 至5 樓建號│ │ │ │
│ │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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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士林行政執行處提存於本院之現金 │2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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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8935 號所應發還予全│1 億9514萬│
│ │體繼承人之現金 │43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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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被繼承人對顏宏進不當得利請求權 │7599萬9621│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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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原告所提原證十顯示附表編號3 所示土地價值為2648萬69│
│ │00元,而附表編號10所示土地與編號3 所示土地為同一筆,│
│ │僅應有部分不同,故按附表編號3 所示土地價值計算附表編│
│ │號10所示土地之價值應為3973萬0350元。 │
│ │上開遺產價值共計為4 億1560萬3180元,原告應繼分為1/6 │
│ │,故可繼承之遺產價值為6926萬71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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