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727號
TPBA,105,訴,1727,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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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27號
106年6月1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宏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湘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韋齊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江昭諄
劉作耘
黃士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
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衛部法字第105001611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雲林縣、新竹市等縣市衛生局(所)、衛生福利部(下稱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獲原告分別於民國104年5月至10 月間,在佳聯有線電視第46頻道森森百貨1台等頻道,刊播 「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及「宏醫天然B群」食 品廣告共21件,查獲日期、查獲時間、查獲單位、查獲電台 、產品名稱、違規字句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卷2第75-81頁 附表編號1至21所示)。於104年10月8日10時54分,在澎湖 有線電視第47頻道東森購物1台刊播「宏醫超級有酵葡萄糖 胺3倍力組」食品廣告,內容搭配使用者見證敘述:「…… 做家事、手痠、腰痠好痠喔,趕快喝1杯!有宏醫真好!… …每天1杯……看我健步如飛……醫生檢查說關節在退化了 ,需要保養……醫生介紹宏醫葡萄糖胺……差不多吃1禮拜 ……覺得輕鬆……腳本來很重……變得很輕……我如果沒有 喝這個宏醫……可能我現在還躺在床上」等詞句;104年8月 26日及9月14日於網路刊登「天然2倍體力B群」食品廣告共2 件,內容述及:「……減重門診配方,為什麼都會見到B群 ……B群=食物代謝=體型不累積……老闆娘分享……很容 易感冒,每次都要很久才能痊癒……吃的那天,我跟我朋友 都感冒了,2天後我痊癒了,朋友卻持續病了10幾天……」 等詞句(網址:http://f520.com.tw/index.php?route/p



roduct&product_id=15 4),經移送行為時原告公司登記所 在地之被告所屬衛生局辦理,被告審認上開廣告內容涉及誇 張、易生誤解之詞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 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另考量原告屢次違規,爰依同法第 45條第1項規定,以105年5月2日府衛食藥字第1050090977號 行政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就上開24件違規廣告(下稱系 爭廣告),各處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罰鍰,合計288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系爭廣告內容所提諸多人體缺乏B群易引發之症狀,及服用B 群及葡萄糖胺可得之功效,皆業已廣泛散見於衛福部所屬醫 院之衛教宣導資料及各該醫院營養師衛教知識宣導內容中, 此外於各大電視、網路教學資源平台等各種傳播媒體及報章 雜誌書籍上,關於B群及葡萄糖胺等相關資訊更是不勝枚舉 ,其中資訊甚至連國小營養教育教材亦有向國小學童進行教 育宣導。顯屬一般民眾均可隨時隨地輕易查得且熟知之常識 ,衛福部及各醫院甚至小學教材之衛教資訊中均已詳盡說明 B群及葡萄糖胺之功效,且與此相同、相類之資訊,早已為 一般民眾所知悉,實屬一般普及之常識資訊。原告於系爭廣 告中重申此等衛教常識,所述皆不超出政府所屬公立醫院、 營養師及小學教材衛生教育及網路教學資源平台所公開宣導 之內容,一般民眾更可輕而易舉自網路上搜尋到相同及相類 之知識,民眾瀏覽系爭廣告時,一望即知該等內容僅為營養 衛生教育常識,難認有何誇張或易生誤導之情。然被告竟斷 章取義片面擷取廣告用語,驟然指稱原告之廣告誇張或易生 誤導云云,顯然違法不當。
㈡況依司法實務近日就維生素B群廣告之行政訴訟判決見解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判決,亦同 認若廣告內所提及之資訊一般人皆可輕易自網路及相關刊物 上查得,實屬一般普及之常識,難認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 生誤導之情。
㈢參諸司法院釋字第414號及第577號解釋理由書,原告透過系 爭廣告達到招徠銷售目的,當屬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 動,惟同時亦具有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自應受憲法第15 條財產權及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原處分未詳予審究系爭 廣告之內容有關缺乏維生素B群及葡萄糖胺易引發之不適症 狀及其功效等節,皆係重申政府衛教宣導刊物及衛福部所屬 各醫院所廣為宣導之日常衛教常識,一般民眾更可輕而易舉 自網路上教學資源平台查詢相同及相類之資訊,竟懲處高達



288萬元之鉅額罰鍰,嚴重剝奪原告商業上意見表達之自由 ,與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意旨相違,顯屬違法不當。 ㈣原處分依據衛福部103年1月7日部授食字第1021250977號令 所發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 效能之認定基準」(下稱認定基準)之行政規則率予認定系 爭廣告介紹上開缺乏維生素B群及葡萄糖胺易引發之不適症 狀及其功效等詞句,屬於誇大、易生誤解之廣告易使閱聽者 產生誤會故據以裁罰云云,顯已違背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 原則。食安法固於第28條第3項並未明訂或具體明確授權行 政機關訂定認定基準,主管機關竟於此情形下,僅以函文片 面頒布上開認定原則,直接導致人民遭裁罰性行政處分,已 明顯剝奪人民自由及權利,是該行政規則顯已增加母法所無 之限制,且直接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嚴重違背憲法第23條所 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此依司法院釋字第 313號及第443號解釋亦屬違憲而無效,被告逕以此欠缺法律 明確授權又無外部效力之行政規則,作成侵害人民權利之處 分,其不法之處甚明,自不得以之為裁處罰鍰之依據。 ㈤退步言,被告未於原告首次播放系爭廣告時,適時向原告提 出任何警告或違規之通知,任令原告仍持續請頻道業者播放 產品之廣告;被告再以事後稽查取締,並以回溯調閱先前預 錄刊登廣告之方式,指稱廣告為違規行為進而作成裁罰云云 ,亦違反行政一般法律原則而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實則,設 若原告有任何違規情形,並非無從改善,倘被告能於所認定 之違規情事伊始即適時作成警告或提醒,原告必當立即改善 ,均得以獲致相當程度之效果,便不致遭致裁罰金額高達28 8萬元之鉅。職是之故,被告於此種情形下,未選用其他侵 害較小之手段,卻逕行採取直接裁罰之從嚴認定及處分,顯 已違背最小侵害手段之要求,與比例原則之意旨相悖。且立 法者原意應重在給予人民有改過機會,被告顯然違反明確性 原則、比例原則,復有權力濫用之違法,更有違立法者給予 違規者改過之原意,亦無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顯然違法不當,應予撤銷。況原告所販售「宏醫天然 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宏醫超級有酵葡萄糖胺3倍力 組」、「天然2倍體力B群」,業經檢驗單位依衛福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檢驗標準進行嚴格檢測,全數獲得檢驗合格通過, 為合法食品之銷售。
㈥倘系爭廣告刊播內容仍有違規情事,則被告就關於違規行為 數之認定,亦有所違誤。依相關判決及實務見解,行為數並 非依廣告「則數」計算,與產品多寡亦無關,而係以「處分 書作成時點」作為區隔,處分書作成之前同為「一次」違規



行為,不能重複處罰,方符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法治國原則 。參諸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02號、92年度判字第37 6號、93年度判字第1309號判決,94年6月份及98年11月份第 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曾 委託學者就「行政罰法上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判斷」,於97 年10月23日進行鑑定意見、學者洪家殷所著「行政罰法論」 及司法院院解字第3170號解釋意旨等眾多判決及實務見解皆 在在指出,遭查獲之持續違規廣告,在接到處分書前,俱屬 同一次違規行為,依「一行為不二罰」之法治國原則,以保 護人民就同一行為不受二次以上之處罰,維護憲法保障人民 免受雙重危險之自由,自不容再就接獲處分書前之其他廣告 予以處罰。按原告本件所有宣傳行為均係出於單一意思決定 ,僅分成數日實施,以便達到最終整體行銷之目的,屬一行 為範疇,並非於各日另行起意所為之獨立行為,在接到原處 分書前之所有違規廣告,應評價為一行為,不應分別處罰。 ㈦系爭產品所有銷售金額共計99萬9,327元,此有詳細銷售明 細表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無論係依財政部頒布之同業 利潤標準或依原告之實際營業淨利率計算,系爭廣告所獲利 益皆尚未逾6萬餘元。被告逕以從嚴認定祭以一次性之突襲 性處罰,裁罰金額竟高達288萬元,已超過原告因託播系爭 廣告所獲利益逾41倍。益徵被告於作成原處分時,顯然並未 充分審酌衡量原告此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得利益非多 ,其裁量權之行使,與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不符,顯 然未充分審酌及衡量原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 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顯有裁量 怠惰之瑕疵,依法應予撤銷。
㈧綜上,系爭廣告難認有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被告認 定原告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至 第3項規定予以裁罰,尚有未合,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 未合等情。並聲明求為: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審諸食安法第1條之規定,其制定之目的係為管理食品衛生 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第28條第1項禁止食品標示、 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乃為確 保食品廣告內容之真實,以維護國民健康,基於公共利益之 維護,由立法者以立法方式採取之適當合理限制。至於廣告 內容有無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自應綜合其所使用之 文字、敘述、圖像及符號等,以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 現認定之。由系爭廣告所傳達予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觀之



,已暗示或影射該產品有改善體質之功效,實質上確屬涉及 生理功能在客觀上易引起消費者有使用該產品後得預防上述 疾病及改善生理狀態等整體印象及效果,進而引起購買慾望 ,核已屬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至於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判決,查該判決尚未確 定,且廣告是否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等不確 定法律概念之涵攝判斷,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㈡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14號解釋及第577號解釋意旨,國家為保 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之資訊、避免商品標示內容造成誤 導作用、或為增進其他重大公益目的,尤其例如可食用物品 之標示或廣告,對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此公共利益之 維護,為採取與目的達成有實質關聯之手段,立法者自得對 此等商業性言論採取更嚴格之規範。參照「國人19-44歲成 年人膳食補充品使用動機與選用因素」乙文,主管機關為避 免社會大眾暴露於錯誤訊息之下影響健康及消費權益,加強 規範食品業者宣傳與廣告行為之管理,同時對於違反之義務 行為人加以處罰,始足達成食安法所賦予管理食品衛生安全 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行政目的。又原告涉及誇張及易生 誤解之詞句之廣告行為,使民眾在接收廣告資訊作交易決定 時,未能正確認識系爭產品在食藥三軌分流管制制度中之適 切類屬,妨礙獲取符合需求之正確產品資訊,並極可能在錯 誤誘導下,捨棄經嚴格查驗許可上市之健康食品或藥品,選 擇系爭產品而為交易並予服用,不僅製造消費者身心健康可 能受害之安全風險,甚至破壞食品、健康食品、藥品本應依 前述法規進行營業競爭之公平競爭秩序,對食安法第28條第 1項在整體食安法體系所蘊含保護之法益,戕害甚鉅,確屬 該條項所稱誇張、易生誤解之食品廣告無誤。
㈢參考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子報第204期訊息可知,維生 素B群多存在於天然食物中,可從一般飲食中攝取,惟有極 度缺乏時候,始可能產生較嚴重之症狀。再參酌「維他命補 充建議(A與B群)」等文獻資料,一般人於正常攝食狀態下 ,似難因缺乏維生素B群而產生嚴重病症,且若過量補充維 生素B群反而造成過猶不及之狀況;且葡萄糖胺是否對於可 全然緩解關節炎患者之疼痛與不適,於醫學臨床實證上仍有 待商榷,然此點原告一概於廣告內避而不談之,易使消費者 產生「只要購買系爭產品,則可治療上開所有病症,吃越多 越有效」等之錯誤認知情形。
㈣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安法規定, 衛福部訂定之上開基準「乃執行母法之技術性、細節性行政 規定,與立法意旨相符,且未逾越母法之限度」,業經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訴字第219號、102年度訴字 第1466號及102年度訴字第819號等多號判決表示尊重及肯認 ,被告予以適用並無違法之情形。
㈤食安法第45條第1項就違反同法第28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並 無應先予警告始得裁處之明文,且原告因刊登食品廣告之內 容違反該法而遭裁處,與道路交通違規超速案件之性質亦有 不同,自難相提並論。又衛福部101年7月30號FDA食字第101 0049676號函釋略以:「一般食品無預先審查制度,請業者 秉持自主管理之精神,確認外包裝標示與實質內容相符,並 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原告既於其官方網 站刊登食品廣告,本應主動瞭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 ,確實遵守並就廣告內容負其責任,其刊登之時間及內容為 何,亦難期待被告於刊登第一時間即為知悉,其稱被告未於 廣告刊登之初通知其違規,逕以事後稽查方式追溯裁罰,違 反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並有權力濫用之違法等語,並無 理由。
㈥另因違反食安法之違法行為態樣各異,為建立執法之公平性 ,該法於103年2月5日修正時增訂第55條之1規定,就違反該 法所為之行政罰,授權衛福部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 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依上開標準第3條規定,實施違反 食安法第28條廣告限制之規定者,「不同品項之產品」為行 為數判斷標準之一,其立法意旨乃考量該條立法目的係為避 免民眾受違規廣告影響認知而產生健康、財產等損害,而不 同品項之產品係對民眾之認知產生多次危害,故應分別計次 違法行為,方符社會通念與政府遏止違規廣告之制裁意義。 法務部102年1月23日法律字第10100258120號函釋意旨參照 。查原告於其官方網站刊登系爭3項食品之廣告,其廣告產 品、內容與訴求之顧客群均有不同,造成之危害亦非相同, 自難認屬單一行為,被告依原告刊登廣告之產品品項,認定 其有24個違規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罰之,並 非無據。至原告所舉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 與98年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乃係就持續存 在之違規事實為連續處罰時,其違規行為數認定基準所為闡 釋,與被告分別就原告刊登系爭廣告之不同違規行為為首次 裁罰,原告主張應以其收受處分書之時點作為違規行為數之 判斷標準,並不足採。
㈦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求為: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兩造之爭點:
原告有無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原處分有無



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自 由?原處分有無裁量瑕疵?認定基準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 法。」、「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 品及其原料。」「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 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 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 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 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 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 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食安法第1條、第2條、第3條 第1款、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㈡又按認定基準規定:「……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 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㈡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 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⒈涉及生理功能者:例 句:……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排毒素。……⒉未涉及 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例句:保護眼睛。⒊涉及改 變身體外觀者:例句:減肥。塑身。增高。纖體(瘦身)。 ……」(見訴願卷第73頁)乃衛福部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 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禁止食品標示 、宣傳或廣告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所訂定,就第 3點有關「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屬 於執行技術性、細節性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自得 予以適用。故原告主張認定基準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應屬無 效云云,尚非可採。
㈢查原告分別於104年5月至10月間,在佳聯有線電視第46頻道 森森百貨1台等頻道,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 組」食品廣告共20件。於104年9月3日16時50分,在南國有 線電視第80頻道森森購物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食品廣 告1件。於104年10月8日10時54分,在澎湖有線電視第47頻 道東森購物1台,刊播「宏醫超級有酵葡萄糖胺3倍力組」食 品廣告1件。另於104年8月26日及9月14日,在網路刊登「天 然2倍體力B群」食品廣告共2件(網址:http://f520.com. tw/index.php?route/product&product_id = 154)。以上 廣告之查獲日期、查獲時間、查獲單位、查獲電台、產品名



稱、違規字句均詳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2第75-82頁)等情 ,有商品寄售契約書、供應商合作契約書、電子商務合作契 約書、蒐證光碟及畫面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第337-371 頁、卷2第35-36頁、外放證物袋之光碟),並為兩造所不爭 (見本院卷1第374頁、卷2第231頁筆錄),堪以憑認。經核 系爭廣告之內容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及生理功能,有誇張、不 實、易生誤解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認定基準,被告審認 系爭廣告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尚非無憑。 ㈣原告雖主張系爭食品廣告中重申衛教常識,所述皆不超出政 府所屬公立醫院、營養師及小學教材衛生教育、及網路教學 資源平台所公開宣導之內容,一般民眾更可輕而易舉自網路 上搜尋到相同及相類之知識,民眾瀏覽系爭廣告時,一望即 知該等內容僅為營養衛生教育常識,難認有何誇張或易生誤 導之情。被告竟斷章取義片面擷取廣告用語,驟然指稱原告 之廣告誇張或易生誤導,顯然違法不當云云。經查: ⒈廣告內容有無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應綜合其所使 用之文字、敘述、圖像及符號等,以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 整體表現認定之。從廣告所傳達予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 觀察,若有暗示或影射該產品具改善體質之功效,實質上 涉及生理功能或改變身體外觀,在客觀上易引起消費者有 使用該產品後得預防上述疾病及改善生理狀態等整體印象 及效果,進而引起購買慾望者,即屬有不實、誇張或易生 誤解之情形。
⒉原告於104年5月23日13時30分至50分,在佳聯有線電視第 46頻道森森百貨1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 酵組」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見本院卷2第 75頁違規字句欄),其中主持人問原告代表人陳湘青怎麼 瘦那麼多?答稱很簡單,吃原告「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 方有酵組」後,下半身水腫代謝特別好等語,涉及改變身 體外觀,即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安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
⒊原告於104年6月8日14時50分,在振道有線電視第47頻道 東森購物1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 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見本院卷2第75頁違 規字句欄),其中提及食用「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 有酵組」1天3顆,不到1禮拜少了4公斤,早上3顆,瘦肚 子屁股跟腿,下半身水腫消去,產品服用後,一禮拜內見 效;瘦子很愛吃,吃完少1、2公斤,線條變超棒,會瘦超 快等語,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另有關給小孩子從幼稚園國 小開始吃,功課皆在前三名部分,涉及生理功能;即有誇



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 定。另其中提及「年紀大睡不著,早上兩顆,晚上不用再 吃安眠藥部分,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 或特定生理情形,其中提及產品一天吃2顆,客人整個痘 痘都好了部分,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等語,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⒋原告於104年6月28日18時47分至55分,在中投有線電視第 46頻道森森購物1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 酵組」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3所示(見本院卷2第 75頁違規字句欄),原告於該廣告內容中提及食用「宏醫 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喝水去尿尿,兩隻腿消水 腫好明顯哦!他就是去改善你下肢水腫等語,涉及改變身 體外觀,即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安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
⒌原告於104年7月7日15時25分,在振道有線電視第82頻道 森森百貨3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 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4所示(見本院卷2第75頁違 規字句欄),原告於該廣告內容中提及食用「宏醫天然B 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一天3顆,不到一禮拜少了4公斤 ,早上3顆,瘦肚子屁股跟腿,下半身水腫消去,吃產品 ,一直上廁所,超消水腫;產品服用後,一禮拜內見效; 瘦子很愛吃,吃完少1、2公斤,線條變超棒,會瘦超快等 語,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另有關給小孩子從幼稚園國小開 始吃,功課皆在前3名部分,涉及生理功能;即有誇張、 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另「年紀大睡不著,早上2顆,晚上不用再吃安眠藥」部 分,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 情形,另提及產品一天吃2顆,客人整個痘痘都好了部分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違反食安法 第28條第2項規定。
⒍原告於104年7月9日16時10分,在振道有線電視第60頻道 森森百貨2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 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5所示(見本院卷2第76頁違 規字句欄),原告於該廣告內容中提及食用「宏醫天然B 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一天3顆,不到一禮拜少了4公斤 ,早上3顆,瘦肚子屁股跟腿,下半身水腫消去,吃產品 ,一直上廁所,超消水腫;產品服用後,一禮拜內見效; 瘦子很愛吃,吃完少1、2公斤,線條變超棒,會瘦超快等 語,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另有關每天給我小朋友,早上1 顆,幼稚園就開始吃,功課皆在前3名,注意力集中部分



,涉及生理功能;即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 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其中有關「年紀大睡不著, 早上2顆,晚上不用再吃安眠藥」部分,宣稱預防、改善 、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有關「產品1 天吃2顆,客人整個痘痘都好了」部分,宣稱產品對疾病 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⒎原告於104年7月13日13時30分,在振道有線電視第82頻道 森森百貨3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 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6所示(見本院卷2第76頁違 規字句欄),原告於該廣告內容中提及食用「宏醫天然B 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一天3顆,不到一禮拜少了4公斤 ,早上3顆,瘦肚子屁股跟腿,下半身水腫消去,吃產品 ,一直上廁所,超消水腫;產品服用後,一禮拜內見效; 瘦子很愛吃,吃完少1、2公斤,線條變超棒,會瘦超快等 語,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另有關每天給我小朋友,早上1 顆,幼稚園就開始吃,功課皆在前3名,注意力集中部分 ,涉及生理功能;即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 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其中有關「年紀大睡不著, 早上2顆,晚上不用再吃安眠藥」部分,宣稱預防、改善 、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其中有關「產 品1天吃2顆,客人整個痘痘都好了」部分,宣稱產品對疾 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 定。
⒏原告於104年7月14日14時40分,在振道有線電視第60頻道 森森百貨2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 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7所示(見本院卷2第76頁違 規字句欄),原告於該廣告內容中提及食用「宏醫天然B 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一天3顆,不到一禮拜少了4公斤 ,早上3顆,瘦肚子屁股跟腿,下半身水腫消去,吃產品 ,一直上廁所,超消水腫;產品服用後,一禮拜內見效; 瘦子很愛吃,吃完少1、2公斤,線條變超棒,會瘦超快等 語,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另有關每天給我小朋友,早上1 顆,幼稚園就開始吃,功課皆在前3名,注意力集中部分 ,涉及生理功能;即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 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其中有關「年紀大睡不著, 早上2顆,晚上不用再吃安眠藥」部分,宣稱預防、改善 、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其中有關「產 品1天吃2顆,客人整個痘痘都好了」部分,宣稱產品對疾 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



定。
⒐原告於104年7月21日8時4分,在新台北有線電視第34頻道 東森購物2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 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8所示(見本院卷2第76-77 頁違規字句欄8-1),其中提及「你一天吃2顆,你會一直 尿尿、消水腫、精神又很好、代謝變很快」等語,涉及改 變身體外觀;另有關每天給我小朋友,早上1顆,幼稚園 就開始吃,功課皆在前3名,注意力集中部分,涉及生理 功能;即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安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104年7月21日8時23分至50分,在 北視有線電視第34頻道東森購物2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 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8所 示(見本院卷2第77頁違規字句欄8-2),原告於該廣告內 容中提及食用「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喝水 、去尿尿、兩隻腳消水腫好明顯,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即 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其中有關「老人家到晚上睡不好失眠,2顆,晚 上不用再吃安眠藥」部分,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 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 定。
⒑原告於104年7月23日9時19分,在聯禾有線電視第60頻道 森森購物2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 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9所示(見本院卷2第77頁違 規字句欄),原告於該廣告內容中提及食用「宏醫天然B 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對減肥太有效了,好消水腫喔, 瘦子也很愛吃,因為少1、2公斤,線條會變得很漂亮等語 ,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即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 ,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⒒原告於104年7月31日16時35分,在振道有線電視第82頻道 森森百貨3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 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0所示(見本院卷2第77頁 違規字句欄),原告於該廣告內容中提及食用「宏醫天然 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一天3顆,不到一禮拜少了4公 斤,早上3顆,瘦肚子屁股跟腿,下半身水腫消去,吃產 品,一直上廁所,超消水腫;產品服用後,一禮拜內見效 ;瘦子很愛吃,吃完少1、2公斤,線條變超棒,會瘦超快 等詞,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另有關每天給我小朋友,早上 1顆,幼稚園就開始吃,功課皆在前3名,注意力集中部分 ,涉及生理功能;即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 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其中有關「年紀大睡不著,



早上2顆,晚上不用再吃安眠藥」部分,宣稱預防、改善 、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其中有關「產 品1天吃2顆,客人整個痘痘都好了」部分,宣稱產品對疾 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 定。
⒓原告於104年8月6日13時50分,在振道有線電視第82頻道 森森百貨3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 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1所示(見本院卷2第77-78 頁違規字句欄),原告於該廣告內容中提及食用「宏醫天 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一天3顆,不到一禮拜少了4 公斤,早上3顆,瘦肚子屁股跟腿,下半身水腫消去,吃 產品,一直上廁所,超消水腫;產品服用後,一禮拜內見 效;瘦子很愛吃,吃完少1、2公斤,線條變超棒,會瘦超 快等詞,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另有關每天給我小朋友,早 上1顆,幼稚園就開始吃,功課皆在前3名,注意力集中部 分,涉及生理功能;即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 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其中有關「年紀大睡不著 ,早上2顆,晚上不用再吃安眠藥」部分,宣稱預防、改 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其中有關「 產品1天吃2顆,客人整個痘痘都好了」部分,宣稱產品對 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 規定。
⒔原告於104年8月11日19時44分至58分,在陽明山有線電視 第82頻道森森購物3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 有酵組」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見本院卷 2第78頁違規字句欄),原告於該廣告內容中提及食用「 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食品「早上我自己就3 顆B群,然後我真的就是下半身,尤其瘦肚子然後跟屁股 跟腿,我就連續早上都3顆……我不到一個禮拜我就少了4 公斤」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即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 情形,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另有關「有1天我的 朋友就是應酬喝酒,結果就給他1瓶B群,結果那個老闆吃 完之後,過了1個月跟我分享說我真的心臟不會再痛了。 」等語,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 生理情形;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⒕原告於104年8月14日9時35分,在振道有線電視第82頻道 森森百貨3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 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3所示(見本院卷2第78頁 違規字句欄),原告於該廣告內容中提及食用「宏醫天然 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一天3顆,不到一禮拜少了4公



斤,早上3顆,瘦肚子屁股跟腿,下半身水腫消去,吃產 品,一直上廁所,超消水腫;產品服用後,一禮拜內見效 ;瘦子很愛吃,吃完少1.2公斤,線條變超棒,會瘦超快 等詞,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另有關每天給我小朋友,早上 1顆,幼稚園就開始吃,功課皆在前3名,注意力集中部分 ,涉及生理功能;即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 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其中有關「年紀大睡不著, 早上2顆,晚上不用再吃安眠藥」部分,宣稱預防、改善 、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其中有關「產 品1天吃2顆,客人整個痘痘都好了」部分,宣稱產品對疾 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 定。
⒖原告於104年8月30日15時42分,在南國有線電視第80頻道 森森購物台,刊播「宏醫天然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 食品廣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4所示(見本院卷2第78頁 違規字句欄),原告於該廣告內容中提及食用「宏醫天然 B群蔬果萃取配方有酵組」一天2顆,你會一直尿尿,消水 腫,精神又很好,一天早上起來補充1到2顆,我減肥吃B 群好有效代謝變很快等詞,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另有關每 天給我小朋友,早上1顆,幼稚園就開始吃,功課皆在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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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