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 告 曹先樂 林寓涵 林姿吟 黃重英 任治珍 楊小萱 姜苾芬 梁嘉玲 王雅慧 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前列九人共同複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被 告 蕭邦宇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被 告 侯承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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