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華明坤
華明乾
華明新
華明皇
華明進
被 上訴人 華榮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榮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