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9號
SLDV,101,訴,79,2014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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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華明坤 
      華明乾 
      華明新 
      華明皇 
      華明進 
被 上訴人 華榮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榮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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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