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四0五之三地號土地上,未辦保存 登記門牌號碼為台南縣新營市○○路一三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係原告 之被繼承人陳塗、陳錦龍二人以原始建築人之地位各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分別共 有,並由陳塗出租予被告收取租金,嗣於八十二年三月六日,陳塗過世,系爭建 物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由訴外人陳東榮、陳榮津、郭陳玉雲、陳絹、陳玉霞、陳榮 欽、陳榮宗、陳榮池、王陳碧霞、陳錦龍十人繼承,其後陳錦龍又於八十六年十 月十日過世,致陳錦龍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暨其繼承自陳塗之前開應繼分,由 原告及訴外人陳林玉桂、陳毓洲、陳慧珠、陳昭蓉五人繼承。按被告與陳塗所簽 訂之前開租賃契約,其租期早已屆至,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