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691號
SLDM,103,聲,1691,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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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崇源
      郭義寶
      劉興瑞
      廖多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9531號),聲請宣
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四角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崇源郭義寶劉興瑞廖多美於民 國102 年8 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60 巷之不特定人皆可出入之新明公園涼亭內,以象棋為賭具, 以俗稱「象棋麻將」之方式賭博財物,賭法為自摸者可向其 他賭客各拿取新臺幣(下同)30元,胡牌者可向放槍者拿取 20元,嗣當場為警查獲,扣得賭具四角象棋1 副及賭資200 元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9 月 30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953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該案中扣案之四角象棋1 副及賭資 200 元,係屬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四人所有之物乙節,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 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未經裁判沒收者, 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 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及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可資參照。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葉崇源郭義寶劉興瑞廖多美因涉犯賭博案 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 953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 該案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次查,扣案之四角象棋1 副及賭資20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 復係被告等人所有並供作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或因犯本案賭博 罪所得之物等情,業據被告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供明在卷,復 有查獲賭博案照片4 張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保管字第3332、333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乙紙附卷可稽,聲請 人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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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