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松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
第1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鄭文生(另行審理)原為東海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東海公司)之經理,於民國97年底,自原負責 人張簡友傳處取得東海公司之經營權,為東海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被告陳松慶為東海公司之員工,先後擔任東海公司之 掛名董事、掛名董事長,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竟為便宜行事 ,共同為下列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嫌:
(一)明知東海公司於98年3 月3 日未正式召開股東臨時會,亦 無全體股東出席、決議相關議案之事實,竟基於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鄭文生 指示不知情之記帳士曾麗玉代為繕打業務上所製作之上開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虛偽記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 萬 股,出席率100%」、「案由:修正公司章程案…決議:出 席表決權數3 萬股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100%」、「案 由:解任董事及監察人案…決議:出席表決權數3 萬股同 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100%」、「補選鄭文生為董事、當 選權數3 萬股」、「補選吳蕙鈴為董事、當選權數3 萬股 」、「補選鄭伊婷為監察人、當選權數3 萬股」等不實內 容後,由被告以董事、代理主席身分在主席欄位簽名,並 由鄭文生在記錄欄位簽名後,併同其他文件,委由曾麗玉 於98年3 月26日持以向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公司登記而行 使之,使承辦之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據以照准,而於98年 4 月14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變更登記 ,足以生損害於東海公司全體股東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 管理之正確性。
(二)明知東海公司於98年6 月23日未正式召開股東臨時會,亦 無全體股東出席、決議相關議案之事實,竟基於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鄭文生 指示不知情之曾麗玉代為繕打業務上所製作之上開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虛偽記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 萬股,出 席率100%」、「案由:解任董事案…決議:出席表決權數
3 萬股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100%」、「補選劉玉蘋為 董事、當選權數3 萬股」等不實內容後,由被告以董事長 、主席身分,在主席欄位簽名,並由鄭文生在記錄欄位簽 名後,併同其他文件,委由曾麗玉於98年7 月21日持以向 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公司登記而行使之,使承辦之公務員 形式審查後,據以照准,而於98年8 月3 日以府產業商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東海公 司全體股東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於103 年10月18日死亡,此有馬偕紀念醫院淡水 分院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再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及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 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14 條等罪,均屬最重本刑為3 年有期徒 刑之罪,依上開規定得行獨任審判,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5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