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次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次郎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范次郎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竊盜等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3 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