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403號
SLDM,103,審附民,403,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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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順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婷伃
被   告 林國華
      陳志輝
      何永來
上列被告林國華陳志輝何永來因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19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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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