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義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9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 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 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 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 法第252 條第6 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 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 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 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 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 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 ,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
三、經查,公訴人係於民國103 年9 月3 日偵查終結本案,以被 告涉犯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於103 年10月17日繫屬於本院 ,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偵字第9266號起訴書及卷附 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0月17 日士檢朝法103 偵9266字第010181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參 見本院卷第1 至3 頁)。而被告周義豐業於檢察官對本案提 起公訴並繫屬於本院前之103 年9 月28日死亡乙節,亦有被 告周義豐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存卷可考(參見本院 卷第12頁),是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前既已死亡,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起訴自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