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龍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田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
375 號撤銷股東會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4日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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