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張鍾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俞美燕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俞美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陸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