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謀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春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曹春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捌
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