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2號聲 請 人 張明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其龍間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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