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大陸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3年度,12號
KLDV,103,家陸許,12,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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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明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其龍間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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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