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
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玉雲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馮玉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等人別資料,並提出馮玉雲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 起訴狀載明相對人簡國俊之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 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對人馮玉雲之除戶 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相 對人馮玉雲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聲請人所提書狀不合 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聲請人補正,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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