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8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 代理人 任家伶
被 告 林暐彋
林金柱
謝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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