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交簡字,90年度,226號
SYEM,90,營交簡,226,200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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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四一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酒後駕車發生事故不諱,核與證人 張水福、蘇顏阿盆指證之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各一份及照片三幀在卷可稽,按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 呼氣已達每公升0.五五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 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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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