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徐素卿
黃薏萍
徐忠信
黃家榛
黃家惠
黃羽軒
徐素真
徐素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徐萬吉(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街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8月25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萬吉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