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2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連松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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