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龔芷儀
債 務 人 葉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