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096號
KLDV,103,司促,10096,2014111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
債 權 人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茂
債 務 人 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捌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