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丁義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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