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漢添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松添即野馬飛行傘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憶晴間,因本院一0一年
度訴字第四六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六十三萬五千六百十三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一萬零四百十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