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54號
KLDM,103,訴,254,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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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旭波
指定辯護人 陳雅萍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李清保
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龔旭波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甲、編號乙、編號丙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1、編號2 、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李清保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年,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甲、編號乙、編號丙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1 、編 號2、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運輸第三級毒品 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龔旭波李清保均明知愷他命(Ketamine ,俗稱K他命)及 麻黃(Ephedrine)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第4款所載之第3 級毒品及第4級毒品,且均為行政院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 制方式」所列第1項第3款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運輸、私 運進出口我國國境,然2 人為牟取個人私利,竟與林哲敏邱敏龍林哲敏邱敏龍涉案部分,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另案偵辦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圖」之大陸 地區男子及另4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 自大陸地區運輸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走私管制物品進口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102 年11月間,由林哲敏以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之代價,指示龔旭波駕駛以林哲敏母親名義購買之 「新發富」漁船(編號:CT-0000000 )前往大陸地區私運 愷他命及麻黃進入臺灣地區,並共同謀議由龔旭波分別持 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及編號4所示之衛星電話負 責與林哲敏邱敏龍聯繫其等間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 四級毒品麻黃之分工事宜,及持用行電話門號0000000000 暨該門號SIM 卡(遭龔旭波丟棄入海,業已滅失)與大陸地 區男子聯絡接洽毒品入境事宜。又邱敏龍為掩護渠等共同謀 議運輸毒品入境之事實,要求龔旭波李清保分別在102年1 2月4日、5日、8日駕駛新發富漁船出海釣魚,製造有正常出 海之紀錄,再於103 年12月31日14時至15時許,由林哲敏



車搭載邱敏龍將預先購置好之「漁貨」運送至新北市萬里區 野柳漁港,邱敏龍並指示龔旭波將該批「漁貨」搬運至「新 發富」漁船,用以製造出海抓捕漁貨之假象,嗣於同日晚上 11時30分許,林哲敏在新北市萬里區野柳漁港將170 萬元交 給李清保(其中20萬元係李清保私輸毒品之報酬,150 萬元 則指示交付予「阿圖」之價款),指示李清保再轉交予龔旭 波,龔旭波取得該款項後,先將其中20萬元交給李清保,作 為運輸毒品之部分報酬,龔旭波李清保隨即於同日晚上11 時55分許,由李清保駕駛林哲敏所有之「新發富」漁船搭載 龔旭波出海,自新北市萬里區野柳漁港出海,之後龔旭波李清保輪流駕駛該漁船,並預定於103 年1月1日晚上10時許 ,抵達大陸地區泉州外海,由龔旭波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圖」之大陸地區男子以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雙方 遂約定在東經119 度、北緯24度58分之海面上接駁毒品,龔 旭波與李清保於翌(2日)凌晨0時許,駕船抵達該處後,旋 即由龔旭波將100 萬元之貨款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圖」之男子,並約定餘款50萬元,待毒品運抵臺灣地區後 另行交付,「阿圖」及另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 男子,即自船名不詳之大陸地區船隻上,將37袋內含愷他命 計410 包(毛重417060.83公克、純質淨重406052.07公克) 、麻黃208包(毛重294377.95公克、純質淨重286515.7公 克)之毒品,交給龔旭波李清保龔旭波李清保將上開 毒品藏置船尾密艙,隨即駕船返回臺灣,並於同日晚上6 時 許,抵達新北市萬里區野柳漁港,同日晚上8 時許,先由邱 敏龍協助幫忙拉船繩,固定好船隻,隨即騎乘機車於附近巡 視觀察,再由龔旭波李清保林哲敏及另2 名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前開毒品自「新發富」漁船搬運至租 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上好搬運毒品。嗣經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會同基隆市警察局第 二分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基隆海巡隊、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第二一岸巡大隊及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金山分局於同日晚上9 時許,當場查獲,並扣得詳如後 附表一編號甲、編號乙、編號丙所示之毒品,及如附表二編 號1至編號6所示之物,乃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亦有明定。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 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且被告龔旭波及其辯護人、被告李清保被告,及 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 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 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見本 院103年度訴字第254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共二卷,卷一 第49至57頁反面、第205至220頁反面),經核亦無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 之5 規定,本判決所引用如下揭所示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 據等,均俱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又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 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 現象,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 之變化,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 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 不易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 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 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 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 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 之學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至於測 謊鑑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 務上,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法務 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 關就檢查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 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 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 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 必要之壓力。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 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



證據能力(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282號判決意旨足參) 。而本案施測人蕭志平現任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測謊股警務正 ,擁有「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七級測謊技術講習班」專業訓 練合格,並赴接受測謊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具備測謊專業 能力,有前開受訓資歷表乙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 229 頁正反面)。是本件對被告李清保測謊之測謊鑑定報告,符 合測謊基本形式要件,鑑定書內並已就測謊之經過及考量情 況,提出說明,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測謊報告應具有證據能 力無訛,自得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龔旭波對伊與共同被告李清保,及共犯林哲敏、邱 敏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圖」之大陸地區男子及另 4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第四級毒麻黃及走私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 ,共同以上開分工方式,運輸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四 級毒品麻黃至新北市萬里區野柳漁港入境之犯罪事實,被 告龔旭波於警詢、偵訊及審訊時均自白坦承不諱(見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9號卷,下稱偵卷,第6 至8頁反面、第10至11頁、第75至80頁、第126至129頁、第1 49至154 頁、第52至55頁反面、第82至83頁、第131至132頁 、第135 頁正反面、第159至160頁反面、第164至166頁反面 ;本院103年度偵聲字第7 號卷7至9頁;本院103年度聲羈字 第1號第3頁至第4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2至14頁、第49至57 頁、第79至81頁、第109至117頁、第150至167頁反面、第20 5至220頁反面)。
惟訊據被告李清保固不否認伊於上揭時地,與共同被告龔旭 波載運物品入境,惟辯稱:當初是龔旭波曾經打電話給我說 現在是釣白魚的時候,那時候我剛好釣白魚剛釣完,龔旭波 說要介紹我賺錢,叫我找他,龔旭波說要去走私東西,龔旭 波說想要先去試走,前後有出海兩次,一趟是釣紅甘魚,一 趟是釣白魚,這兩趟的期間我有很大一段時間沒有跟龔旭波 聯絡,因為我的手機有的沒的都沒在用,後來我手機修好我 打電話給龔旭波,我說:「那麼久沒有出港,要釣魚,什麼 時候要出去?」龔旭波叫我過去那邊,龔旭波有事情要跟我 說,這個經過就是龔旭波跟我說:「這兩天天氣比較不好, 天氣轉好要準備一下,這幾天出要出港」,那一天是12月30 日我去找他,他把這個情形告訴我,結果隔天他打電話給我 叫我過去,那一天是12月31日,說11點30分要出去,我說好 ,我大概11點20分去到龔旭波他朋友那裡,他在那裡叫我去 找他,他說不用那麼早去,說等一下再來,之後龔旭波可能



跟他老闆聯絡還是怎麼樣,比較晚才去,我們兩個人就去船 那裡等他的老闆林哲敏來,林哲敏那天早上有叫龔旭波加一 些霜仔(音譯,意:冰塊),那次是龔旭波叫我跟他放船的 時候去加霜仔(音譯,意:冰塊)那裡有見過林哲敏一次面 ,他在車底,我在船那邊加霜仔(音譯,意:冰塊)我不知 道,那邊的人我都不認識,是龔旭波有去跟他講話,霜仔( 音譯,意:冰塊)加完之後船就停在那裡,後來說等老闆, 老闆來的時候說要拿錢先當前金,結果在那邊等卻等不到老 闆人來,都是龔旭波在聯絡的,後來龔旭波問我身上有沒有 錢,後來買三、四碗雜菜麵去他朋友那裡吃,吃完我就回去 了,回去之後那時候比較晚才要出去,也就是11點30分過去 他那邊,後來他就說不用那麼早,他拿800 元給我,叫我去 買飲料,我有買四塊麵包跟四杯咖啡,後來我機車騎回到船 邊的時候,林哲銘才拿一包袋子給我叫我拿給龔旭波,順便 叫龔旭波上來,林哲敏有事要找龔旭波,我就在船上等龔旭 波,龔旭波林哲敏講完之後就說要出港了,最後他錢點一 點後龔旭波說:「這裡有170 萬元,有20萬元先給你做前金 」,然後我們兩個就出海了,因為都是龔旭波負責聯絡的, 龔旭波叫我報關出去,龔旭波要我當人頭,到了之後,因為 我不太會開船,所以中途我有幫忙看,開到什麼地方我完全 不知道,只知道是快要到了這樣,結果在那邊等到那天晚上 12點多左右,有一艘船開過來,然後就把東西丟到船上,丟 完之後他們的船就開走了,龔旭波叫我幫忙把東西搬到船艙 ,我就幫忙他搬,我們兩個就把船開回來,開回來富基港沒 有人的時候,龔旭波說他很想睡覺,叫我幫他開船,就是幫 他看,那時候漁船差一點要撞到,因為我不會開船,那時候 有一艘船開來,我不會剎車,差一點撞到,這個經過龔旭波 在場,他都知道,一直開到外面的時候,龔旭波說在這裡等 ,龔旭波說本來會有外面的船來接,後來龔旭波打電話給林 哲敏,林哲銘說沒有船出來接,叫龔旭波開進去,龔旭波跟 我說他要跟老闆說比較冒險,要再多加錢,龔旭波就跟林哲 敏講,船就開入港,我就去報關,銷關後我就在船上,龔旭 波就開去旁邊等,等他停好後,他的摩托車騎走說要去繞一 圈,後來叫我載他去他朋友那裡,我載他去他朋友那裡後他 叫我在那邊吃飯,我說:「那麼多天沒有洗澡,我先回去洗 澡」,龔旭波說這一回可能會半夜才搬,我就回去了,回去 之後沒多久,我回到家大概是7 點左右,因為我老婆跟小孩 那時還沒有回來,我就去買牛肉麵,回來之後龔旭波打電話 給我,叫我去船上找他,然後我就跟他說我洗澡洗好就過去 ,結果我去的時候,他的船已經移位了,我繞好幾圈都找不



到,是回頭找的時候才找到,我到的時候,龔旭波他們就把 東西都搬到船面上了,到的時候,龔旭波跟我說:「我的手 機跟衣服幫我放在駕駛座」,然後就是那期間他的老闆可能 車有開來,他們在搬東西,在搬東西的期間我有聽到聲音, 我就跑去船底,我那時候躺在船底睡覺,那時候我也不知道 載的是毒品,我想說這也沒有關係,反正要出貨而已,我負 責報關,我後來跑去後面睡,是後來出事之後,被抓去分局 做筆錄,刑事局才跟我說載的是三級及四級的毒品,K 他命 跟麻黃素是多少,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我從頭至尾都不知道 運送的是毒品,我就幫他報關出去而已,其他我都不知道云 云。被告李清保之選任辯護人亦為其辯稱:本件被告李清保 先前雖然有認罪,但是他應該是主觀上認知有錯,他只是認 為說他走私東西,後來自己再進行整個案件確認的時候,他 對於走私的東西是不是毒品,他一直否認,等於他主觀上認 定他走私的東西不是毒品云云。
二、本院查:
㈠被告龔旭波就伊上開毒品來源如何取得,及與共同被告李清 保、林哲敏邱敏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圖」之大 陸地區男子及另4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謀議共同 運輸毒品之方式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龔旭波於歷次警詢、 偵查及審理時均供述明確綦詳,此觀諸如下即明,玆分述: ①被告龔旭波於103年1月3日警詢時供述:我自103年1月1日 0 時,與李清保(綽號阿俊)駕駛新發富漁船自野柳漁港 出港,於103 年1月2日18時許返回野柳港,是到大陸福建 省泉州市外海約10多海浬的海面上與大陸某不知名漁船接 駁,當時是由不位叫「阿圖」的男子及另2 名大陸男子將 上述毒品接駁至我的新發富漁船,我再與李清保將該批毒 品藏至船尾密艙,我出海後快抵達泉州外海時,以新發富 漁船上的衛星電話撥打大陸男子「阿圖」,約定在東經11 9.00、北緯24.58 附近海面上會船接駁,是一位綽號「阿 敏」男子要求我運毒的,他是我老闆,每運輸搭載一次毒 品他就給我10萬元代價,新發富漁船是「阿敏」及「敏龍 」在管理,我都聽命他們的派遣,在漁港接駁之白色自小 貨車是由「阿敏」派遣而來,因為我停泊漁船時,「阿敏 」及該小貨車已經港邊等我了,18時許入港後至21時許搬 運毒品至白色小貨車上期間,我有先回新北市○里區○○ 路0 號吃晚餐,吃完後又回船上等待「阿敏」之指示,毒 品運抵港口後,是由我、李清保、「阿敏」及2 名我不認 識的男子一起把毒品搬到貨車上,那2名 男子我不認識, 是「阿敏」派來的,後來警方進行查緝時他們就趁隙逃跑



了,剩我和李清保因為在船上而被逮捕,當時還有一位叫 「敏龍」之男子騎機車在現場繞來繞去,我有看到「阿敏 」他的車就停在接駁處的岸邊,車牌為??-2342 ,顏色 好像是深綠色,「敏龍」騎機車,車牌我不知道,漁船是 我去加油,「阿敏」及「敏龍」出錢支付,我運輸毒品他 們二人都知道,他們應該是共同出資,但幕後還有金主或 共犯,漁船上查獲的漁貨是1月1日要出港前已經採購好, 做為隔日進港時假裝為捕撈漁貨,目的是進行掩飾,製造 有進行捕魚之假象,「阿敏」只告訴我那是毒品的原料, 不是成品,我缺錢想賺錢,才答應他們運輸,除了本次, 還有2次運輸毒品入境成功,第一次是約102 年5-6月間, 我由「阿敏」交付任務,與一名他指派的不知名老年男子 共同駕駛新發富漁船自野柳港出海,往東北方向駕駛20餘 海浬,自某不知名台灣漁船接駁20餘包未知毒品,再運輸 自野柳港卸至某黑色廂型車內,第二次是約102年9至10月 間,我與綽號「阿遠」駕駛新發富漁船共同出海,至福建 泉州後,因遇風雨過大,故在泉州登陸上岸,再約一星期 後,期間我們2 人至泉州外海約10海浬海面上與某不知名 陸漁船接駁,取得3 包毒品後返回至野柳港區外近海有一 「阿遠」指派之小快艇前來將該3 包毒品接駁取走,我和 「阿遠」再返回野柳港內停泊,(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編號5 號即是綽號「阿敏」之男子,就是林哲敏, 編號10號即是綽號「敏龍」之男子,就是邱敏龍,「阿敏 」之電話是0000000000,我承認我有運輸毒品等語明確( 見偵卷第6至8頁反面、第10至11頁)。
②被告龔旭波於103年1月3日偵查時供述:警方於103年1月2 日晚上9 點在新北市萬里區野柳漁港新發富漁船內當場查 獲愷他命424公斤、麻黃素302公斤、新臺幣50萬元、衛星 電話、黑色行李箱及一支行動電話,愷他命跟麻黃素是老 闆林哲敏叫我去大陸載的,當時林哲敏有給我一支大陸的 電話,叫我跟李清保過去大陸外海那邊,那時候我再撥打 那支電話,就會有人跟我接洽,我在102 年12月31日晚上 12點跟李清保一起輪流駕駛新發富漁船出港,大概於103 年1月1日晚上10點左右,我的船抵達大陸泉洲外海10海浬 處,我就撥打那支大陸電話,跟一個叫「阿圖」的人聯絡 ,約在東經119度北緯24.58度海面碰面,103 年1月2日凌 晨0 點,他們就開小船過來,將愷他命跟麻黃素丟到我們 船上,我跟李清保一起將這些毒品接起來放在甲板上,之 後我將船開回來,李清保負責將毒品放在密艙裡面,之後 就改自動駕駛,我幫忙裝毒品,大約103年1月2日晚上6點



野柳港,船就停在那邊,我回家吃飯,吃完後,林哲敏 打電話叫我到船上去,叫我把船開往前面一點,晚上8 點 多,有兩個我不認識的人到密艙內將毒品搬到甲板上,我 跟李清保,還有2個我不認識的人以及林哲敏,總共5人將 毒品從甲板上搬到小貨車上,搬到剩8 包或10包時,警察 就將我們抓起來了,當時只有我跟李清保被抓,其他人跑 掉了,警察告訴我邱敏龍當時有騎著摩托車在馬路上走來 走去,這次有交100 萬元給阿圖,被扣案的50萬元是尾款 ,等毒運進來再給,這150 萬元都是林哲敏交給我,要我 轉交的,林哲敏給我說去大陸運的是原料,後來我出去要 去接貨時,有想到應該是毒品,林哲敏說事成之後要給我 10萬元,林哲敏叫我告訴李清保,運回一公斤可以拿回2, 500 元,出去之前我有跟李清保講過,李清保是我找的, 林哲敏叫我自己找人,我有告訴李清保林哲敏說要找一個 人去報關,載一些東西回來,我有告訴李清保代價,他應 該知道是要運什麼東西,除了這次,102年5、6月間還有1 次,一樣是林哲敏叫我跟一個老年男子一樣駕駛新發富號 漁船,一樣從野柳漁港出發,在外海20海浬處,從台灣漁 船上接駁20包東西,一樣回到野柳港,後來有一輛車把它 接走,另外102年9、10月,林哲敏叫我跟一個叫做「阿遠 」的男子駕駛同一艘船去泉州的漁港,後來有一個小船載 3 包東西給我們,我們再回到野柳港,有一艘小船把東西 接走,這兩次我都不知道載運的是毒品,只有被抓到這一 次,我事先想應該是毒品,但是被抓到之後,我才確定是 毒品,這一次邱敏龍沒有下來過,在搬毒品的時候,我有 看到他騎摩托車船附近的馬路上騎過去一趟,後來我就沒 有看到等語詳綦(見偵卷第52至55頁反面)。 ③被告龔旭波於103 年1月3日本院羈押庭訊問時供述:林哲 敏是新發富這艘船的老闆,我是漁船的漁工,老闆說我去 運毒回來後,要給我10萬元,李清保因為是出名報關,所 以他是一公斤2500元,說出了事情由李清保去扛,與我無 關,我只要負責開船就可以,我在漁船上工作每月薪水3 萬4千元,我實拿3 萬500元,因為仲介要扣一些,政府要 拿一些,我起先也不知道要去載運什麼東西,我老闆告訴 我是要去載運原料,後來知道老闆要給我這麼多錢,才想 到可能是要去運毒品,不過,我不知道是什麼毒品,被警 查抓到時,在場除了我、李清保,還有林哲敏及2 個我不 認識的人,那2 人進船裡面將毒品搬上岸來,林哲敏站在 車子旁邊,幫忙將毒品搬上車,邱敏龍則是騎車經過,新 發富漁船是林哲敏邱敏龍合夥的等語明確綦詳(見本院



103年度聲羈字第1號第3頁至第4頁反面)。 ④被告龔旭波又於103年1月15日警詢時供述:這次出海到大 陸泉州外海,是一名大陸籍綽號「阿圖」的男子安排船隻 將毒品交給我,他本人沒有出海跟我碰面,「阿圖」大約 30-40 歲,我只知道他住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崇武鎮, 他的聯絡電話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我使用 的門號0000000000電話我丟掉了,我是於103 年1月2日下 午18時許在漁船入港後,隨即丟入漁港海裡,是阿敏叫我 把電話卡丟掉的,他說這門號不要用,是在我出港前,詳 細日期我忘記了,他有交代漁船進來聯絡過後,該門號手 機就不要使用了,我是連同手機一起丟掉的,那支手機的 廠牌是NOKIA的,我另外用0000000000 門號手機與阿敏聯 絡,此手機現已被警方查扣,該手機門號是我向朋友拿的 ,我是用衛星電話(被警方查獲)跟阿敏聯絡的,阿敏之 聯絡電話經我開啟衛星電話顯示為0000000000,這支電話 是我與阿敏約定入港後聯絡之專用電話,該衛星電話是阿 敏原本就放在新發富漁船內的,我要入港前他有打這支衛 星電話給我,我也有用這支衛星電話打電話給阿敏,是我 邀李清保的,但是是阿敏叫我去邀他的,阿敏不認識李清 保,但因為臺灣漁船出海一定要有一名臺灣籍的船員,阿 敏才會叫我去找一名臺灣籍的,李清保是我找來的,他是 以每公斤計算,每公斤可獲得2,500 元,阿敏說李清保要 負責報關,出事也是要由李清保來承擔責任,所以李清保 之酬勞才會那麼高,在我們二人還沒有出海之前他來新發 富漁船來找我我當面告訴他的,他也允諾,允諾後我也馬 上向阿敏回報此事,103 年1月2日我和阿敏及李清保及另 二名我不認識之男子(此二名男子是阿敏叫來的),共有 5 人負責在現場搬運毒品到貨車上的,敏龍騎機車在漁船 停靠點之馬路附近巡視,應該就是要監視有無警方查緝, 敏龍知道我載毒品入境,毒品是藏在漁船之密艙很安全, 船上沒有人,衛星電話1 支是阿遠寄放在我那裡的,他如 果要使用他會來向我拿回去,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 000000000)這支是壞掉的,已經沒有在使用,NOKIA手機 1支(門號00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是阿遠 拿給我要我拿這支大陸電話方便跟大陸那邊聯絡使用,其 中衛星電話跟大陸0000000000000 電話我都曾拿來跟大陸 阿圖聯絡,李清保入港後,告知我他要回家洗澡,洗後會 再回來,但是阿敏在當日9 時許,就叫我聯絡他回到船上 ,我不認識新發富漁船船主林陳牡丹,警方查緝時,因為 李清保原本在船上搬運毒品,所以他就進駕駛室內,騙警



方說他在睡覺,阿敏叫來那二名我不認識的人負責先從密 艙將所有毒品搬到甲板上(廚房前),後來分工是李清保 和其中一名將毒品搬給我,我站在船邊接到毒品後,我再 丟到岸上給阿敏和其中一名不認識的男子,他們再將毒品 搬到來接運毒品之貨車上等語明確(見偵卷第75至80頁) ;並於被告龔旭波於103年1月15日偵查時供述:出去運毒 品時,我有跟李清保說出事時,他要承擔責任,他說他知 道,林哲敏跟我說原料,我是警察打開才知道是毒品,但 我有想過有可能是毒品等語綦詳(見偵卷第82至83頁)。 ⑤被告龔旭波於103 年2月7日警詢時供述:敏龍叫我跟李清 保分別在102年12月4日、5日、8日駕駛新發富漁船出海釣 魚,是要製造有正常出海之紀錄,來掩護這次犯行,103 年1月2日20時30分許,邱敏龍協助幫忙拉船繩,固定船隻 ,好搬運毒品,邱敏龍拜託我女友林巧英幫忙去申辦一個 易付卡手機門號給他使用,就是0000000000門號,平時我 們就用這支號碼連繫,當天做為掩飾的漁貨是「阿敏」和 「敏龍」買的,我出海那天下午14至15時許,他們開車子 載漁貨來,「敏龍」叫我把漁貨搬到船上,是阿敏開車, 敏龍坐在駕駛座旁,轎車是阿敏所有,我只知道車牌後面 是3242,前面之英文數字我不清楚,顏色是深綠色,毒品 是在103 年1月1日下午20時許,在福建附近公海取得,之 前二次運的毒品我不清楚(見偵卷第126至129頁);且於 同日偵查時供述:102 年12月31日中午,阿敏和敏龍將魚 貨載到船邊,邱敏龍叫我搬到船上,目的是要假裝有去抓 魚,102年5、6月及9月、10月我有帶東西,但不確定是否 為毒品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31至132頁)。 ⑥被告龔旭波繼於103 年3月5日警詢時供述:(提示龔旭波 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李清保持用0000000000門號於10 2 年11月20日18時55分監察譯文)內容就是我老闆林哲敏 要我找一個人來報關,要我跟李清保出海去載東西的事, 就是我被警方查獲的這批毒品這件,(提示龔旭波持用之 0000000000門號與李清保持用0000000000門號於102年11 月21日7時1分監察譯文)內容是李清保到我朋友林巧英的 位於港西路8號住處找我,就是我第1次告訴他,要邀他一 起出海運輸毒品入境的事,但林哲敏告訴我要去載一些原 料回來的事,說不是毒品,(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 00門號與李清保持用0000000000門號於102年12月20日15 時28分監察譯文)內容是邱敏龍要我再找一個會開船的, 我不知道要開一條船,我事先有跟李清保說過要去載原料 ,所以才交代他不要亂講,(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



00門號與林哲敏持用0000000000門號於102年12月27日13 時53分監察譯文)內容是林哲敏要我聯絡綽號「阿圖」大 陸人,因為大陸的共犯要找阿圖找不到他,(提示龔旭波 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大陸阿圖男子持用000000000000 0門號於102年12月27日15時20分、22分之監察譯文)內容 是阿圖打電話與我聯繫,(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00 門號與林哲敏持用0000000000門號於102 年12月27日18時 32分監察譯文)內容是要聯絡阿圖,大陸那邊的共犯要跟 阿圖聯絡運送毒品的事,(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00 門號與林哲敏持用0000000000 門號於102年12月27日18時 33分監察譯文)內容是指31日要把東西交給阿圖,就是這 次被警方查獲的這批毒品,原本是預定要在12月31日交易 ,但因為天候不佳所以延後,(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 0000門號與林哲敏持用0000000000門號於102 年12月27日 22時35分監察譯文)敏龍就是指邱敏龍,是在野柳風景區 停車場對面7-11的樓上一家卡拉OK,我們在唱歌喝酒,( 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哲敏持用00000000 00門號於102 年12月29日17時31分監察譯文)內容是林哲 敏要我聯絡阿圖,因為大陸那邊的人要聯絡阿圖聯絡不上 ,(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哲敏持用0000 000000門號於102 年12月29日17時58分監察譯文)朋友就 是指大陸人士阿圖,大陸那邊的人要聯絡阿圖,阿圖都不 接電話,(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哲敏持 用0000000000門號於102 年12月29日20時23分監察譯文) 內容是指我跟林哲敏回報大陸那邊已經跟阿圖聯絡好了, (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哲敏持用000000 0000門號於102 年12月30日12時17分監察譯文)內容是指 那邊的人跟阿圖聯絡,原來是約定2 號我過去公海接貨, 後來林哲敏安排提前一天接貨,林哲敏在102 年12月31日 23時30分許,有去新發富漁船,我在船上巡油箱沒遇到他 ,林哲敏是拿170 萬元給李清保,要李清保拿到船上,其 中100 萬元是在大陸公海交易時拿給對方,另外50萬元被 警方查扣,剩下20萬元是李清保這次的酬勞前金,李清保 在103 年1月2日船入港後,就先將那20萬元拿回家了,阿 圖是從事漁工仲介工作等語明確綦詳(見偵卷第149至154 頁)。
⑦被告龔旭波續於103 年3月5日偵查時供述:(提示龔旭波 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李清保持用0000000000門號於10 2 年11月20日18時55分監察譯文)這是我跟李清保的對話 ,在這件運毒前,林哲敏叫我幫他找一個人報關,我就找



李清保,我跟他通話,就是要請他過來跟他講請他幫忙 報關的事,(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李清保 持用0000000000門號於102 年11月21日7時1分監察譯文) 這對話是李清保要來找我,打電話給我,這兩通電話後, 我跟他在野柳派出所附近一個朋友家裡碰面,當時有跟他 講好一公斤要給2,500 元,我有跟他說要載原料,(提示 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00-0 0000000於102年12 月20日15時28分監察譯文)對話是我問李清保可否幫忙找 一個人開船,後來李清保沒找到人,最後是我開船去接毒 品的,(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哲敏持用 0000000000門號於102 年12月27日13時53分監察譯文)這 對話是林哲敏要我幫忙找大陸負責接洽毒品叫阿圖的人, (提示龔旭波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大陸阿圖男子持用 0000000000000門號於102年12月27日15時20分、22分之監 察譯文)第一通是我跟阿圖的對話,因為我有打電話給阿 圖,他沒有接,所以他又打給我,我跟阿圖說大陸那邊的 人要打給阿圖,打不通,他說他有開機,第二通是阿圖跟 我說他手機開了,叫大陸那邊打給他,(提示龔旭波持用 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哲敏持用0000000000門號於102 年 12月27日18時32分、18時33分、22時35分、22時39分,10 2 年12月28日15時4分,102年12月29日17時31分、17時58 分、20時23分及102 年12月30日12時17分之監察譯文)第 一通是我告訴林哲敏我跟阿圖那邊講好了,我有找到阿圖 了,第二通電話是林哲敏問我大陸那邊毒品什麼時候要接 ,我跟他說是102 年12月31日,第三、四通是林哲敏要我 下去,他問我大陸那邊有無與阿圖聯繫,因為大陸那邊要 找阿圖找不到,他叫我打電話問一下,第五通林哲敏告訴 我,大陸那邊要找阿圖,但阿圖沒接,要我幫忙聯絡,第 六通一樣是林哲敏要找阿圖,我跟他說阿圖手術,第七通 ,林哲敏告訴我大陸那邊找不到阿圖,他叫我跟阿圖講, 請他跟大陸那邊聯繫一下,第八通電話是我告訴林哲敏我 已經跟阿圖講好時間要去載毒品,第九通電話是我告訴林 哲敏103 年1月2日晚上毒品會到,但是後來有再改時間, 因為林哲敏怕天氣不好,有跟對方約好改在103 年1月1日 接毒品,102年12月31日晚上11點30分,林哲敏拿170萬元 給李清保,要李清保拿到船上,其中150 萬元是在大陸公 海交易時拿給對方,我已經交100 萬元,另外50萬元是等 貨進來之後再給,另外20萬元是李清保這次的酬勞,這20 萬元李清保已經拿回家了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59至160頁 反面)。




⑧被告龔旭波又於103年3月21日偵查時供述:岸發當天,邱 敏龍晚上8 點多幫忙將新發富漁船固定在岸邊,之後就騎 摩托車在附近繞,後來警察來了,他就跑了,林哲敏、李 清保都有幫忙搬毒品,林哲敏拿170 萬元給李清保,他有 轉交給我,後來我有將20萬元交給李清保,我承認我有運 輸、走私毒品等語(見偵卷第164至166頁反面)。被告龔 旭波復於本院103年2月26日訊問時供述:我有實際在從事 漁業活動,是新發富的船出去,船上就我1 個漁工,邱敏 龍也會跟我一起出去,我剛過來時,他會跟我一起出去釣 魚,後林哲敏說他朋友叫他幫忙載東西來臺灣,林哲敏有 跟我說是犯法的,但沒有說是毒品,林哲敏叫我一個人報 關,所以我找李清保李清保只參與被查獲的這一次,10 1 年5、6月是一個老頭子報關,是邱敏龍去找的,不是我 認識的人,那次我拿到10萬元,李清保已經先拿20萬元, 是在我們出海的那天晚上,出港時,林哲敏在碼頭,李清 保也在碼頭上,林哲敏就拿170 萬元現金叫李清保把錢拿 上船給我,我就跟李清保出海了,之後我就先把其中20萬 元給李清保,之後的150 萬元拿到貨就給阿圖,我在海上 給李清保20萬元,進港之後李清保曾回家一趟,我想他應 該把20萬元拿回家了,林哲敏有說20萬元不夠,之後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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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笙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