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37號
KLDM,103,訴,137,20141110,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輝
指定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9
月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635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慶輝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9 月9 日第 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核其既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是本件上 訴程式自係於法不合,並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逾 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