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劉鄭素琴即駿鴻企業社
被 告 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樹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8,73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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