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78號
CYDV,103,補,378,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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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劉貞秀
      鍾俊德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鵬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21,285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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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