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劉貞秀
鍾俊德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鵬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21,285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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