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上訴人 許淑珠
兼特別代理
人 江凱民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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