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209號
CYDV,103,監宣,209,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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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吳珮綸 
相 對 人 吳宏源 
關 係 人 吳寬珪 
      吳建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宏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吳珮綸(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吳宏源之監護人。指定吳寬珪(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吳宏源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長女,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7日因缺氧性腦病變,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有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 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 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 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吳寬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臺 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 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年籍、現 在何處,相對人眼睛睜開、對呼叫無反應、用呼吸器及鼻胃 管。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 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缺氧性腦病變造成 重度意識障礙,認知功能受損,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 ,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6分,無自發性言語表達 ,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 有本院103年11月13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 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女,並具狀及到場同意擔 任受監護宣告人吳宏源之監護人,有同意書及勘驗筆錄在卷 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吳宏源業已離婚,育有二名 子女,長子甲○○尚未成年,有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稽,認 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吳宏源之最佳利益 ,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吳宏源之監護人;又關係人



吳寬珪係受監護宣告人吳宏源之胞兄,居住在受監護宣告人 吳宏源之隔壁,對受監護宣告人吳宏源之財產狀況應具一定 瞭解程度,並經聲請人具狀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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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