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176號
CYDV,103,監宣,176,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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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王素嬅
相 對 人 王民惠
關 係 人 王家穎
關 係 人 王勳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民惠(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王家穎(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王勳朋(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民惠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於98年7月1日 因中風之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可證,為此依民法第 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 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於103年9月29日勘驗時,相 對人無法正確認識本院之提問,其答覆並不完整,復斟酌戴 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趙星豪醫師所為之鑑定意 見認王員因腦中風,造成肢體偏癱,情緒激動,以及認知功 能受損,目前大部分時間均臥床,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在 鑑定時王員意識清醒,對叫喚有反應,但言語溝通有明顯障 礙,口語表達不清晰,常答非所問,根據測驗結果顯示,王 員之簡易智能測驗結果6分,已落入重度認知缺損之程度, 臨床失智測驗也顯示王員有明顯失智症狀,記憶及表達能力 有重度缺損,故王員因其心智障礙,雖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 思表示,但已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有103年9月29 日勘驗筆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關係人王家穎為受監護宣告人王民惠之女,並同意擔 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親屬同意書在卷可 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民惠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 屬均同意由關係人王家穎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 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關係人王家穎任監護人,符合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關係人王家穎為受監護宣告 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王勳朋係受監護宣告人之子,並經同 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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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