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固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4號
CYDV,103,建,14,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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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儀欽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單建南
      黃國晉
      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一項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0,3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 275,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99年1月28日簽定「阿里山入口意象─北門驛、阿 里山林業村及檜意森活村等三處縫合工程(第一期社區渲 染景觀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工程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契約金額為9,780萬元,系爭工程已於100年5月3 日完成驗收,有嘉義市政府100年7月21日府工土字第0000 000000號函可稽,且已全數點交予被告,並進入植栽保固 期。依系爭契約原告需撫育保固3年,並繳交系爭工程植 栽部分結算金額11,6343,362元之30%(即3,490,309元)



作為植栽撫育金(系爭契約第14條第9項第1款),植栽撫 育保固期為100年5月4日至103年5月3日止,需每半年查驗 1次,共分6期查驗,每期查驗合格後退還總工程款5%之 保固金(植栽工程部分補充說明第2條第1項)。(二)於進入植栽保固後,由兩造間歷次通知及改善紀錄所示, 被告會勘後發函通知原告進行改善,原告均依植栽工程部 分補充說明之規定10日內完成改善,並附有改善前後之照 片,然本件植栽工程,多數植栽均生長良好,惟獨種植於 忠孝路快車道旁紅果金栗蘭始終生長不良,甚至大量枯萎 死亡,經原告數次補植,仍陸續枯死。嗣兩造於101年11 月22日下午2時30分召開本件工程植栽撫育缺失改善檢討 會(下稱系爭會議),會議結論為兩造同意縮短植栽保固 期,最後退款合意為「枯死部分扣除原契約價金(已包含 植栽撫育費),另生長良好植栽退還植栽撫育金」,詎被 告迄今仍未返還原告保固金。
(三)被告應退還保固金1,275,160元予原告: 1、系爭會議結論第二點:「本案將縮短廠商植栽撫育責任, 後續確認植栽生長情況及清點現況枯死植栽數量,枯死部 分扣除原契約價金及植栽撫育費(依契約規定,植栽契約 價金乘以30%計算),另生長良好植栽退還植栽撫育金。 」,有被告101年11月29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 參。而原告略以101年12月7日三聯發字第000000000號函 :「當日本公司與會者所表示的意思恐有所誤解,針對『 枯死部分』,應為『扣除原契約價金(已包含植栽撫育費 )』,並非另外再扣款植栽撫育費(為植栽契約價金乘以 30%)」函覆更正上開會議結論第二點。被告並以102年1 月23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修正:「本案將縮 短廠商植栽撫育責任,後續確認植栽生長情形及清點現況 (枯死、生長不良)植栽數量,枯死及生長不良之部分扣 除原契約價金(包含植栽種植相關費用),生長良好之部 分依比例退還植栽撫育金,並重新更算本案結算。」,被 告同意刪去植栽契約價金乘以30%。而於系爭會議結論中 未曾出現「生長不良之部分」及「重新更算本案結算」, 則非兩造合意退款之方式。且該函發文日期102年1月23日 ,要求原告須於同年2月1日前(僅僅8日時間)回覆,且 扣除內部行程流程時間、送達期間及26日、27日為例假日 ,原告可能僅有2日時間回覆該函意見,對於原告而言甚 為不利。再者,被告該份書函未實際送達予原告,此可參 該函(原證26)所載原告收文章,原告係於102年2月26日 始收受該份書函。




2、另被告於102年1月23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依 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要求原告於102年2月1日前 對修正後結論表示意見,逾期依上開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 見,恐對法規有所誤解。查該規定乃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時,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相對人逾期不提出,而視 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本件兩造之關係從來不是被告要對原 告為行政處分,而屬契約上之關係,被告誤用前揭規定, 而視為原告對此函修正後之結論無意見,應有違誤,且原 告亦有回函表示不同意。準此,兩造合意之內容應為「保 固金扣除植栽枯死部分(已包含植栽撫育費),剩餘部分 應退還植栽撫育金予原告」。
3、原告係於102年2月26日始收受被告102年1月23日府工土字 第0000000000號函,同日亦立即發函予被告,此有原告10 2年2月26日三聯發字第000000000號函可稽(原證27), 希望被告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結算」,且提出結算計算 範例以供被告參考。
4、綜上,兩造係同意將保固金扣除枯死部分,剩餘款項則應 退還給原告。植栽保固金總額為3,490,309元,而植栽枯 死金額為2,215,149元,因此被告應退還原告保固金為1,2 75,160元【計算式:3,490,309元-2,215,149元=1,275, 160元】。
(四)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被告先重新結算工程金額,併將枯死金額扣減於其重新結 算工程金額之植栽保固金云云,然系爭工程乃於100年5月 3日驗收合格,並於100年6月27日核發工程結算證明書, 此有工程結算證明書及工程結算書可稽,故工程金額已結 算完成,而被告嗣後再重新結算工程款,應有違誤。且被 告竟略以102年4月間清查植栽數量之結果而變更系爭工程 結算金額,植栽工程計算表再行更動工程款金額,並無理 由。
2、植栽保固期間與植栽工程分屬二事,被告將二事混為一談 ,容有違誤。從被告將已結算之植栽工程金額(11,634,3 62.24元)扣減植栽枯死金額觀之,被告係認定原告未施 作植栽枯死部分,惟兩造驗收時,均已認定原告已完成植 栽工程金額(11,634,362.24元)之工程,被告業已解除 履約保證金之責任,故被告重新結算工程金額恐有誤解。 3、退步言之,被告逕自將已結算之植栽工程金額(11,634,3 62.24元)扣減植栽枯死金額(2,215,149.25元),則被 告所結算出植栽工程金額均屬生長良好之植栽,並計算出 植栽保固金為2,825,764元,而再行扣除2,473,925元(植



栽枯死金額及乙式費用),命原告應再繳回83,144元,則 有重複評價之嫌,被告所為之計算式無法自圓其說,又前 後重複扣抵,實無可採,而應依原告計算方式退還植栽保 固金,較為合理。
4、兩造當初協議係就整個保固金討論如何返還之情形,並定 一個勘驗期間來清查植栽枯死數量,故原告認為是以整個 保固金額扣除植栽枯死金額,為原告可請求返還保固金之 金額,且系爭工程部分既已查驗合格並結算完畢,不可能 再重新估算工程款,當然是就保固金去作結算。如被告免 除原告政府採購法之責任,原告亦不可能同意重新結算本 案工程款,依一般常情而言,應該依保固金扣除枯死部分 為計算金額。
(五)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275,16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植栽工程自撫育期間多次函文通知原告,現況植栽枯 萎情形相當嚴重,請原告依契約規定善盡撫育之責,並給 予充足改善時間,而原告卻未依契約規定善盡撫育之責, 且經被告查驗連續2期不合格(第一期為100年5月4日至11 月3日止、第二期為100年11月4日至101年5月3日止),故 依契約規定不予退還保固金。被告於101年8月7日函文告 知原告植栽工程已進入第三期撫育階段,植栽工程改善結 果仍不佳,將依契約規定辦理。被告旋於101年7月31日召 開會議針對本件植栽工程撫育缺失問題並作成會議紀錄在 案,有嘉義市政府101年8月14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可稽。被告於101年9月10日再次召開植栽撫育缺失改善 檢討會議,並針對植栽工程項目「桃實百日青」與「紅果 金粟蘭」撫育缺失做出決議(嘉義市政府101年9月28日府 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於同年10月15日再次函文 通知原告植栽撫育缺失,請原告儘速改善,而原告仍未確 實依契約規定善盡撫育之責,已嚴重影響市容景觀,為此 ,被告再於同年11月22日召開會議,該次會議原告亦指派 李明漢經理出席與會,因本件植栽工程維護不佳情形,多 次通知原告改善未果,並在雙方合意下,縮短原告之植栽 撫育責任,會議決論第二點:「後續確認植栽生長情形及 清點現況枯死植栽數量,枯死部分扣除原契約價金及植栽 撫育費(依契約規定,植栽契約價金乘以30%計算),另 生長良好植栽退還植栽撫育金」(嘉義市政府101年11月



29 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該結論因原告就前 揭內容有爭執,故具函被告要求更正,被告遂以102年1月 23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說明三、另修正 本府101年11月29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會議結論 第二點為:『本案將縮短廠商植栽撫育責任,後續確認植 栽生長情形及清點現況枯死、生長不良植栽數量,枯死及 生長不良之部分扣除原契約價金(包含植栽種植相關費用 ),生長良好之部分依比例退還植栽撫育金,並重新更算 本案結算』…」。針對前揭縮短撫育責任之結論,被告為 避免工項數量統計錯誤,以102年4月9日府工土字第00000 00000號函文通知原告及監造單位派員協同清點植栽數量 ,嗣以102年9月4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將撫育計 算結果正式書面告知原告,並檢附相關附件(現況植栽數 量表、工程計算表、修正結算明細表)。故兩造就計算保 活撫育金之方式乃依據上開雙方協議結論辦理。(二)原告主張被告計算本件植栽撫育金方式,是否重複評價? 即重新結算工程金額,併將枯死金額扣減於其重新結算工 程金額之植栽保固金?並主張植栽工程與植栽保固期分屬 二事,不能混為一談乙節,惟查被告以102年1月23日府工 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確認該會議結論為「本案將縮短廠 商植栽撫育責任,後續確認植栽生長情形及清點現況(枯 死、生長不良)植栽數量,枯死及生長不良之部分扣除原 契約價金(包含植栽種植相關費用),生長良好之部分依 比例退還植栽撫育金,並重新更算本案結算」。縱認植栽 工程與植栽保固期分屬二事,然依據該等會議結論之計算 方式,係兩造合意之結果,原告於該結論確定前亦就該文 字為更正,性質上應屬雙方協議縮短植栽撫育責任計算植 栽撫育金之唯一方式,實不容原告於協議後擅自片面翻異 ,而修正為其他之計算方式,倘如此顯然業以逸脫前開會 議結論之文義射程,並非雙方所合意之內容旨趣,因此, 原告主張之計算方式與前揭結論顯有不相牟合之處,其主 張洵屬無據。
(三)本件植栽撫育工程以101年11月22日會議及被告102年1月 23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結論作為結算之基礎, 其說明及計算如下:
1、關於系爭植栽撫育金退還可分為下列兩部分: (1)紅果金粟蘭部分:因該植栽撫育情形始終不佳,被告僅 退還第1期保活撫育金,而扣除第2至6期之保活撫育金。 (2)其餘植栽工程(未含紅果金粟蘭)部分:被告尚有退還 原告第1~4期保活撫育金,僅扣除第5、6期之保活撫育



金。
2、被告依據上開與原告合意之會議結論縮短撫育期間並按存 活、死亡植栽數量計算植栽撫育金,因「紅果金粟蘭」植 栽撫育狀況於系爭保活撫育期間始終生長不良、枯死情形 嚴重,於101年7月31日植栽撫育缺失改善研商會議中,特 別就該植栽單獨提出檢討,原本決議將其減除不再施作, 相關費用不予計價,由承攬廠商繳回編列金額共計2,124, 911元,惟於同年9月10日第二次檢討會中原告並不同意減 除自願持續養護,因此,被告雖曾就該等植栽提出合意減 除之提議,但原告既然願意繼續撫育,被告鑑於原告出於 自由意願堅持持續養護,遂於會議中作成同意其養護至第 3期止,惟其後原告撫育情形並未有所改善,植栽枯死情 形依然普遍存在,紅果金粟蘭單株價格較其他種類植栽之 單價昂貴,原告於撫育期間除枯死、生長不良外,亦未如 期加以補植,影響市容至鉅且屢獲市民陳情投訴,被告於 結算時尚退還原告第1期之保活撫育金,而扣除第2至6期 撫育金,應屬合理,倘若如以其他植栽工程計算方式退還 其第1~4期保活撫育金,反而有失公允,原告既不同意減 除願意繼續養護,卻未能撫育完全,不但造成植栽大量死 亡,且原告亦未於嗣後盡其補植之義務,難謂無可歸責事 由,衡諸被告該等計算方式似無不妥或失衡之處,故應採 被告之結算方式。就其餘植栽工程(未含紅果金粟蘭)部 分,被告退還原告第1~4期保活撫育金,僅扣除5、6期之 保活撫育金。
3、關於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業於100年6月27日核發工程結算驗 收證明書,惟被告略以102年4月間清查植栽數量之結果變 更系爭工程結算金額,植栽工程計算表再行更動工程款金 額,並無理由乙節。查系爭工程於100年5月3日驗收合格 、同年6月27日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而依據前開植 栽工程部分補充說明一、9:本工程維護期由驗收合格後 起3年,換言之,原告之植栽撫育保固期應自100年5月3日 起算3年,而被告依據前述兩造合意之會議結論於102年4 月間具函原告會同清查植栽數量,俾以計算植栽保活撫育 金額,並以102年9月4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將撫 育計算結果正式書面告知原告,究竟原告所言為何?何以 原告認為被告此舉無理由?
4、綜上,因本件植栽保活撫育金3,490,309元原告已繳納在 案,扣除3,573,453元(植栽枯死之金額2,473,925元加上 第5~6期未撫育之部分1,099,528元,共計3,573,453元) 後仍不足83,144元,故原告尚應向被告給付83,144元。



5、若不將紅果金粟蘭部分另外拉出來,全部之工程算成整體 ,扣掉枯死金額,則其計算方式如下:
(1)因枯死植栽不計價,重新更新結算金額,原結算金額為9 0,038,187元,扣除植栽枯死金額計2,473,925元(含工 程一式計價),更正後為87,564,261.66元【計算式:90 ,038,187-2,473,925=87,564,262】。 (2)原植栽工程金額11,634,362元,經清點後計算植栽枯死 金額為2,215,149元,扣除後植栽工程金額為9,419,213 元【計算式:11,634,362-2,215,149=9,419,213】。 (3)植栽工程撫育金為植栽工程價金30%,原植栽工程與撫 育金為3,490,309元,植栽枯死金額不計價時,植栽保活 撫育金重新計算為2,825,764元,可退還664,545元。 (4)本件因依契約規定原告須完成6期撫育工作,已撫育第1 期至第4期工作,尚有第5期至第6期未完成撫育工作,所 以扣除第5、6期撫育金額計941,921.3元。 (5)植栽工程撫育金退還第1至4期計1,883,842.6元。 (6)可退還植栽工程撫育金總計2,548,387.6元【計算式:66 4,545+1,883,842.6=2,548,387.6】。 (7)上述金額經計算後,因枯死之金額2,473,925元加上第5 、6期未撫育之部分941,921.3元,共計3,415,846.3元, 因撫育金繳納在案為3,490,309元,可再退還74,46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觀之系爭會議紀錄,被告並沒有說過可以從保固金扣除, 僅有協議縮短保固期間,並從原契約價金中扣除,因為植 栽枯死太多,所以系爭會議紀錄第三點記載,如果原告再 不改善,被告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提報不良廠商 ,所以原告怕被停權。
(五)並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2.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承攬被告之「阿里山入口意象─北門驛、阿里山林業 村及檜意森活村等三處縫合工程(第一期社區渲染景觀工 程)」,依系爭契約第16條規定,系爭工程自全部完工驗 收合格日之次日起,由原告保固3年,系爭工程驗收日期 為100年5月3日,植栽工程撫育期自100年5月4日起至103 年5月3日止共3年。
2、系爭契約植栽工程部分補充說明第2條第1項約定:「本工 程於工程完成驗收合格,植栽部分依其工項工程款的30% 金額作為保固金;每6個月查驗一次,查驗合格退還總工



程款5%的保固金,共計6次。」;第2項約定:「每6個月 查驗一次植栽工程工項,期間如有苗木死亡,廠商須於查 驗前完成補植更換作業,查驗時如苗木未更換或未符合原 設計樹種、規格,廠商須於10日內完成改善作業,如於限 期內仍未完成,則當期保固金不予退還。廠商如連續2期 查驗未能合格,則沒收其植栽工程部分保固金。」。 3、撫育金是植栽工程保固金,植栽工程結算價金為11,634, 362元,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9項第1款規定,植栽保活撫 育金為植栽工程項目結算金額30%,計3,490,309元,原 告並已繳納。
4、兩造於102年4月15日、4月17日、4月19日、4月22日、4月 23日、4月24日、4月25日及6月28日進行植栽撫育清點之 工作,以確認植栽撫育工程枯死、生長不良之植栽數量, 並計算植栽枯死金額為2,215,149元。 5、兩造合意依101年11月22日系爭會議結論及被告102年1月 23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部分結論作為本件植栽撫 育金結算之基礎。
(二)爭執事項:
1、依101年11月22日系爭會議及被告102年1月23日府工土字 第0000000000號函之結論,本件植栽撫育金之結算係以重 新結算工程款或保固金為計算基準?紅果金粟蘭部分應與 其他植栽整體計算或分開計算?
2、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扣除枯死部分金額之保固金是否有理 由?如有,若干金額為適當?
四、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已合意依101年11月22日系爭會議及被告102年1月23 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部分之結論作為本件植栽撫 育金結算之基礎(本院卷四第150頁),依據系爭會議結 論第二點:「本案將縮短廠商植栽撫育責任,後續確認植 栽生長狀況及清點現況枯死植栽數量,枯死部分扣除原契 約價金及植栽撫育費(依契約規定,植栽契約價金乘以30 %計算),另生長良好植栽退還植栽撫育金。」,有被告 101年11月29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參(本院卷 一第67頁背面)。而原告認系爭會議結論有誤,並發函請 求被告更正略以:「當日本公司與會者所表示的意思恐有 所誤解,針對『枯死部分』,應為『扣除原契約價金(已 包含植栽撫育費)』,並非另外再扣款植栽撫育費(為植 栽契約價金乘以30%)。」,有原告101年12月7日三聯發 字第000000000號函可佐(本院卷一第68頁正背面)。嗣 被告同意修正為:「本案將縮短廠商植栽撫育責任,後續



確認植栽生長情形及清點現況(枯死、生長不良)植栽數 量,枯死及生長不良之部分扣除原契約價金(包含植栽種 植相關費用),生長良好之部分依比例退還植栽撫育金, 並重新更算本案結算。」,有被告102年1月23日府工土字 第0000000000號函可按(本院卷一第69頁)。原告僅同意 被告刪去植栽契約價金乘以30%。並不同意於系爭會議結 論中未曾出現「生長不良之部分」及「重新更算本案結算 」之修正,並辯稱係於102年2月26日始收受,有收文章可 證(本院卷四第22頁),並已於當日函覆被告,提出計算 方式,有原告102年2月26日三聯發字第000000000號可稽 (本院卷四第23至26頁)。則兩造關於撫育金之發還自應 審酌上開文件,且因被告102年1月23日府工土字第0000 000000號函,出現系爭會議結論未曾出現「生長不良之部 分」及「重新更算本案結算」之修正,並未給予原告同意 之機會,該部分不應採用,仍應以101年11月22日系爭會 議之結論為準,先予敘明。
(二)依據兩造之系爭植栽工程部分補充說明第2條第1項約定: 「本工程於工程完成驗收合格,植栽部分依其工項工程款 的30%金額作為保固金;每6個月查驗一次,查驗合格退 還總工程款5%的保固金,共計6次。」,有該補充說明可 按(本院卷一第36頁),經查植栽工程結算價金為11,634 ,362元,計算30%為撫育金為3,490,309元,有系爭契約 第14條第9項第1款規定可稽(本院卷一第28頁),復查系 爭工程已於100年5月3日完成驗收,有被告100年7月21日 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證(本院卷一第34頁),故 植栽工程部分於100年5月4日進入保固期,依上開補充說 明每6個月查驗一次,共計6次,101年11月22日系爭會議 時已進入第3期,而兩造最後於102年6月28日進行植栽撫 育清點之工作時,已進入第4期,有縮短植栽撫育清點會 簽到單可按(本院卷一第71頁背面),則兩造合意縮短廠 商植栽撫育責任,應以第4期為終止期間,再查兩造均不 爭執清點植栽枯死金額為2,215,149元,茲依據兩造合意 之101年11月22日系爭會議結論及被告102年1月23日府工 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部分結論,即枯死部分扣除原契約 價金及植栽撫育費,另生長良好植栽退還撫育費,說明植 栽撫育金應退還之金額如下:
1、原植栽工程金額11,634,362元,經清點後計算植栽枯死金 額為2,215,149元,扣除後植栽工程金額為9,419, 213元 【計算式:11,634,362-2,215,149=9,419,213】。 2、植栽工程撫育金為植栽工程價金30%,原植栽工程與撫育



金為3,490,309元,植栽枯死金額不計價時,植栽保活撫 育金重新計算為2,825,764元【計算式:9,419,213×30% =2,825,764】,可退還664,545元【計算式:3,490,309- 2,825,764=664,545】。
3、本件因依契約規定原告須完成6期撫育工作,已撫育第1期 至第4期工作,尚有第5期至第6期未完成撫育工作,所以 扣除第5、6期撫育金額計941,921.3元【計算式:(2,825, 764÷6)×2=941,921.3】。
4、植栽工程撫育金退還第1至4期計1,883,842.6元【計算式: (2,825,764÷6)×4=1,883,842.6】。 5、可退還植栽工程撫育金總計2,548,387.6元【計算式:664 ,545+1,883,842.6=2,548,387.6】。 6、綜上所述,可退還之植栽工程撫育金2,548,387.6元扣除 植栽工程枯死金額2,215,149元,應退還之撫育金為333, 239元【計算式:2,548,387.6-2,215,149=333,239(元 以下四捨五入)】,亦可用植栽工程枯死金額2,215,149 元加上第5、6期未撫育之部分941,921.3元,共計3,157, 070.3元,因撫育金繳納在案為3,490,309元,可再退還 333,239元【計算式:3,490,309-(2,215,149+941,921. 3)=333,239(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原告請求退還撫育金1,275,160元【計算式:3,490,309元 -2,215,149元=1,275,160元】,僅扣除植栽工程枯死金 額2,215,149元,惟查兩造保固契約已於第4期終止,原告 並未為第5期至第6期之撫育工作,自應扣除該2期之撫育 金,故原告之主張並不可採,其請求返還撫育金333,239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無理由,應予駁回。(四)被告最初主張之算法認原告尚應繳納83,144元,除扣除植 栽工程枯死金額2,215,149元外,針對紅果金粟蘭部分僅 退還第1期撫育金,係將有被告102年9月4日府工土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可按(本院卷一第72至80頁),與上開系爭 會議結論不符(並未區分紅果金粟蘭部分),並無所據, 無從採納。又被告修正後之算法僅退還撫育金74,463元, 係將植栽枯死部分金額又列入系爭工程重新結算扣除金額 ,即植栽不計價,重新更新結算金額,扣除植栽枯死金額 計2,473,925元(含工程一式計價),與前揭系爭會議結 論不符,且系爭工程如前所述已完成驗收,亦無重新結算 之理,本件僅涉及植栽工程之保固金,並無重新結算之必 要,故被告修正之計算方法,即屬無據,自無可採。五、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返還之撫育金為333,239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為103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依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開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 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因原告勝訴金額未逾50 萬元,本院應依職權為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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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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