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五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錢順發
被 告 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通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七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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