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龍滿工程行即顧汝清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古富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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