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華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合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樹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25元,應徵裁判費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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