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47號
CYDM,103,聲,1147,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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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王月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
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單拾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王月娥因犯刑法第266條、第268 條之罪,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2年 度偵字第57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同法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簽單11張,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5765號 為緩起訴處分,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 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支 付新台幣(以下同)2萬元,緩起訴處分業於民國102年10月 30日確定,被告並依緩起訴處分書所載履行條件向財團法人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嘉義分會支付2萬元,緩起訴處分 期間業於103年10月29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 駁回職權再議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緩起訴 處分金通知書、前揭公益團體之繳納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乙紙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簽單11張均係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 頁),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 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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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