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14號
CYDM,103,聲,1114,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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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信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102 年度緩字
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信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108 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 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美工刀1支(嘉義地檢署102 年度保管字第1284號),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02 年度速 偵字第108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3869 號處分書 駁回再議而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確定,且迄103年10月17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該案扣得之美工刀1支,係被告 所有供上開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速偵卷 第11頁及反面),復有嘉義地檢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284 號 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足憑(速偵卷第8頁),亦堪認定。是 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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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