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0年度,294號
PCEV,90,板簡,294,200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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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送達代收人 王玉瑩
  訴訟代理人 唐全中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九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下
午四時零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劉以全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叁拾玖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約定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止按月分期清 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僅清償本金十七萬七千二百八十一元及利息外,自八十 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依法被告自應負連帶給 付責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放款帳務明細資料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 在。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 金、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依法酌定金額准許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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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