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何瑞惠 劉禹伶 劉禹辰 劉郭等妹被 告 江文鎮 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上列被告江文鎮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何瑞惠、劉禹伶、劉禹辰、劉郭等妹對其及其僱用人即被告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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