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8號聲 請 人 潘榮松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遺失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聲請人名稱應與票據權利人 名稱相符)。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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