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98號
NTDV,103,司催,98,2014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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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潘榮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遺失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聲請人名稱應與票據權利人
     名稱相符)。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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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