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834號
TNEV,103,南簡,834,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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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83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張嘉展
被   告 李文慧
      莊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所為信託登記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李文慧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72,100元 及其中64,502元自民國9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程序費用1,000元及執行費用585元等,迄今尚未清償,其竟 於99年6月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莊慶文,此已侵害原告 之債權,爰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
⒈被告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9年5月26日所為信託之債權 行為,及於99年6月1日所為信託登記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 應予撤銷。
⒉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9年6月1日向臺南市東南 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之抗辯:
㈠被告莊慶文辯稱:
被告李文慧係被告女兒就讀幼稚園時之老師,而被告因積欠 補習費未繳,且因被告李文慧有困難,被告遂將身分證、印 章借予其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事宜,事後稅捐單位寄發房屋



稅單,被告亦交由被告李文慧繳納。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李文慧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2574號債 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土地 建物異動清冊等資料為證,且被告李文慧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被告莊慶文則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㈡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其立法理由乃 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爰參 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 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而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如其情事者 為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而 所謂信託關係,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 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 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財產既 須移轉其權利於受託人而獨立存在,已非委託人之財產,對 委託人之債權人來說,委託人之責任財產顯有減少,衡諸債 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自可能損害於委託人之 債權人,且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此對持有委託人之債權者勢將產生侵害,故只要 債務人所為之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者,債權人即得依信託法 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亦即不論債務人所設立 之信託係有償或無償,債權人均得訴請法院撤銷之。又因本 條項乃參考民法第244條規定所訂定,故債權人訴請撤銷委 託之債務人及受託人間之信託行為後,自亦得類推適用民法 第244條第4項規定,並聲請命受託人回復原狀。 ㈢經查,被告李文慧積欠原告72,100元未清償,且於99年6月1 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莊慶文之事實,已如上述,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李文慧在負債狀態下,以信託方式將系 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莊慶文,顯已致原告無法就系爭不 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取償,自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 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 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 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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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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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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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 │630-176│建│ 719 │10000分之454│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 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主要建築│ │
│號│ │ │屋層數│合 計│材料及用│範 圍│
│ │ │ │ │ │途 │ │
│ │ │ │ │ │ │ │
├─┼───┼───────┼───┼───────┼────┼─────┤
│01│17314 │臺南市東區竹篙│鋼筋混│5層 :30.58 │陽台: │ 全 部 │
│ │ │厝段630-176地│凝土造│合計:30.58 │ 7.18│ │
│ │ │號 │、住家│ │ │ │
│ │ │…………………│用、五│ │ │ │
│ │ │臺南市東區光華│層 │ │ │ │
│ │ │街263號5樓之6 │ │ │ │ │
│ ├───┼───────┴───┴───────┴────┴─────┤




│ │備考 │ │
├─┼───┼───────┬───┬───────┬────┬─────┤
│02│17315 │臺南市東區竹篙│鋼筋混│5層 :55.08 │陽台: │ 全 部 │
│ │ │厝段630-176地│凝土造│合計:55.08 │ 4.21│ │
│ │ │號 │、住家│ │ │ │
│ │ │…………………│用、五│ │ │ │
│ │ │臺南市東區光華│層 │ │ │ │
│ │ │街263號5樓之5 │ │ │ │ │
│ ├───┼───────┴───┴───────┴────┴─────┤
│ │備考 │ │
├─┼───┼───────┬───┬───────┬────┬─────┤
│03│17321 │臺南市東區竹篙│鋼筋混│地下層:390.21│ │10000分之 │
│ │ │厝段630-176地│凝土造│合 計:390.21│ │378 │
│ │ │號 │、住家│ │ │ │
│ │ │…………………│用、五│ │ │ │
│ │ │臺南市東區光華│層 │ │ │ │
│ │ │街263號地下層 │ │ │ │ │
│ ├───┼───────┴───┴───────┴────┴─────┤
│ │備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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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