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677號
TNEV,103,南簡,677,2014112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育達即泰景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時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1/1頁


參考資料
時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