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980號
TNEV,103,南小,980,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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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980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被   告 洪來乙
       樓之1.
被   告 陳春美即洪陳春美
      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洪銀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98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1月19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靖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靖雅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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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