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873號
TNEV,103,南小,873,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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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8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裕生
被   告 鄭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8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1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肆拾叁元整,及自民國10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羅振仁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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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