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三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光雄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張新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期間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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