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1145號
TNEV,103,南小,1145,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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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14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邱子津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陳張金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被
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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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