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1121號
TNEV,103,南小,1121,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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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弘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昱邦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黃昱忻核發支付
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81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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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