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1033號
TNEV,103,南小,1033,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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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訴訟代理人 江正文
訴訟代理人 黃秀娥
被   告 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03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1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羅振仁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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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